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龙场人民法庭在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杨某某酒后通过微信语音无故辱骂工作人员,严重侵害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主动认错悔过、态度良好,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本案警示大家:表达诉求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任何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