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县内国有林场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县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以内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以内区域为我县禁猎区。
除以上禁猎区外,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作为自然保护地进行管理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猎捕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禁猎区域内全年禁猎,其它区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三、禁猎对象: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时间及地点,均不得猎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有权向自治县林业局、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自治县林业局:0857-6222591;自治县公安局:0857-6225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