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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朝志、余玉乖等32人:
你因发生无证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大队将在公告后7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应当自公告之日7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公告起五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fill='%23FFFFFF'%3E%3Crect x='249' y='126' width='1' height='1'%3E%3C/rect%3E%3C/g%3E%3C/g%3E%3C/svg%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