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季行动”开展以来
威宁公安持续发力
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夏季行动”再添战果!
近日,猴场派出所接辖区村民陈某报警称,自己被殴打。接警后,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经了解,陈某、李某、李某某3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纷争,引发相互抓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随即,民警依法将3人传唤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经询问,3人对如实陈诉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fill='%23FFFFFF'%3E%3Crect x='249' y='126' width='1' height='1'%3E%3C/rect%3E%3C/g%3E%3C/g%3E%3C/svg%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