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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哈喇河镇一男子将烟头扔在草丛引发森林火灾被拘留

威宁都市通
2024年02月24日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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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气温逐渐回暖,干燥的天气给森林火灾“创造”了易燃条件。林加火等于焚,当前,防火形势极为严峻,请广大群众禁止一切烧荒、烧秸秆、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近日,威宁公安依法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违法人员1名。


近日,威宁县公安局哈喇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哈喇河镇闸塘村(小地名:喂鸡岩)发生火灾。接警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协同政府部门及村委进行灭火。历经两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得以扑灭,且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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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此次火灾是哈喇河镇闸塘村村民李某到林地里寻找物品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草丛里引燃林间干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初步测量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亩,烧毁各类林木700余株。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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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就在眼前,警示就在身边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禁在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
严禁在野外违规使用明火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共同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威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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